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443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1759014L,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站前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914X0,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常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申请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苏1202民初4439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9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王牌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