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2080号
原告:**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颜泽猛,经理。
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新天地商务广场11号楼1001室。
负责人:张志强,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玉国,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120号五层。
法定代人:张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伟,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5元,减半收取计11548元,由原告**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峰
审 判 员 宋 超
审 判 员 李占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