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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仁领、杜海军与巨龙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421民初4056号
原告:高仁领。
原告:***。
被告:巨龙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惠民园49号楼2003。
法定代表人:彦泽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区25号3-12。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仁领、***诉被告巨龙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仁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0元,由原告高仁领、***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