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224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系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3199610383080。
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131013030。
法定代表人:班旸,系该公司董事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开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2146507383。
法定代表人:蔡毅,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68386556J(1/6)。
法定代表人:李有方,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唐山国华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8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娄成志
人民陪审员  丁发会
人民陪审员  肖艾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高文闻
书记员刘承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