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860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吴克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李有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乌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新疆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0)苏8601执异2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期限的,应当于本案执行措施到期前二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幼峰
审 判 员 :周建荣
审 判 员 :王炳钢
法官助理 : 王 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杨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