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苏宁**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3民初4224号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苏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同心大道3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与被告成都苏宁**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美联公司支付合同工程保修金317,700元;2.**公司支付逾期利息7,695.84元(以31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完成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695.84元);3.**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美联公司与**公司就“苏宁成都青白江物流园”项目钢结构工程签署了《苏宁成都青白江物流园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1,010,000元。2020年1月20日,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9月27日,双方达成结算,并签署《工程造价审计二审定案单(二审)》,结算金额为35300000元(安装款10,590,000元+材料款24,7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为24个月,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无质量问题两年后无息返还。美联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合同义务,且该项目已于2020年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公司应自2022年1月20日向美联公司返还工程保修金317,700元(10,590,000元*3%)。 **公司辩称,对工程保修金金额本身没有异议,但涉案工程自2021年起存在不同程度漏水,要求美联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待重新处理并验收合格后**公司可以支付工程保修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审计定案单、工程项目状态及结算询证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报告稿、钢结构验收报告、整改函及签收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0日,美联公司与**公司签订《苏宁成都青白江物流园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苏宁成都青白江物流园”项目钢结构工程发包给美联公司,合同总价为11,010,000元。该合同第12.4条约定:留结算价款3%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无质量问题两年后无息返还,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合同第15.2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第15.4.3条约定,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的,则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合同第16.1条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延迟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美联公司依约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20年3月,美联公司与**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结算并签署《工程造价审计定案单(二审)》,结算金额为35300000元(其中涉案安装工程款为10,590,000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向美联公司支付了10272300元,尚余工程保修金317700元未付。 另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公司以不同方式告知美联公司,其仓库钢结构出现多次漏水,要求美联公司前来维修处理。美联公司接到通知后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了维修。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美联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苏宁成都青白江物流园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美联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并通过了竣工验收,涉案工程质保期已于2022年1月19日届满,**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届满后向美联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317700元。**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漏水等质量缺陷问题,但按照双方陈述,美联公司收到**公司发出的维修通知后履行了维修义务,**公司提交的证据欠缺相应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工程目前存在的问题系因美联公司安装施工不合格所致。故本院对**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美联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程保修金317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公司未在2022年1月20日质保期届满之次日向美联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美联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第16.1条约定,要求**公司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317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工程保修金之日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没有关于律师费的负担约定,美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本案中支出律师费的相关情况,其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苏宁**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317,700元和利息(该利息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317,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成都苏宁**仓储有限公司实际付清工程保修金之日); 二、驳回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成都苏宁**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江 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