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BRIANB.Y.CHEN),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的执行依据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的(2022)辽01民终162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17日(即本院执行立案前)将(2022)辽01民终16209号民事判决书应履行义务的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应驳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审判长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