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4227号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BRIANB.Y.CH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庆英科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稼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英科医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