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55号之二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BRIANB.Y.CH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唐山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远航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