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54号之一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BRIANB.Y.CHEN),董事长。
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港西路2177号港***6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