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执保262号
申请人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亮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