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5民初1057号
申请人东营安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东营安茂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安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东营安茂商贸有限公司以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安茂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维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昌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西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成元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