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521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B9489T。
法定代表人:张希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法定代表人:祝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八栋8C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FBU1B。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521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B9489T。
法定代表人:张希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学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
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法定代表人:祝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珠江旭景佳园第八栋8C0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FBU1B。
法定代表人:吴国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营利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汇恒达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