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金大地路21号,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370502MA3NBYFD83。
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都镇虹南路,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3201151355954513。
被执行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垦利区郝家镇十八图村278号,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370521MA3PQDGC22。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南京金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05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方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晓晨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