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4932号
原告:娄本富,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法定代表人:周新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智博,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495028XB。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娄本富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娄本富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本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本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