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金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合肥大街20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开发区金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古现。
法定代表人:栾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楠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开发区金河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1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2元,减半收取3306元,由上诉人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慧
审判员***
审判员衣振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