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10609号
原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和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东龙夼村**。
原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吕津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