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164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植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积文,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与被告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邹积文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496元,减半收取计127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