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俊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235号之一
本院2022年5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淄博俊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2022)鲁0785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需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民事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段更正为:“法定代表人:葛敬东,董事长。”;
二、将民事判决书第8页正数第1段中第9-12行更正为:“尽管涉案工程未整改完毕,且承包方与发包方未结算完毕,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其应在结算完毕后在欠付淄博俊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审 判 员  夏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张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