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民初34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焦仁龙,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潍坊银展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仁龙、潍坊银展钢结构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裁定冻结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得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得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