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084号
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广州北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21828。
法定代表人:夏登,董事长。
被告: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北金马路以西新华大厦A座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5261310J。
法定代表人:范曰刚,经理。
被告:安丘城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昆仑大街与珠江路交汇处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MJYGW2C。
法定代表人:孙海伟,经理。
被告: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南侧2号(东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2636696T。
法定代表人:葛敬东,经理。
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丘城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青岛普天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