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4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15号楼东单元十三层01-132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系山东***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南侧2号(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葛敬东,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4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结构安装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鞠 涵
书 记 员 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