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财保9号
申请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老***1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双丰大道南侧2号(东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保全金额4895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上冶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景芝分理处(37001677840050011048)存款489500元,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68元,由申请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