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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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451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金科,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7183221Y。
法定代表人:周峰。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