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异10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陈景军,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执行人:赵志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刘时民,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张丕国,男,汉族,1953年11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宋传俊,男,汉族,1960年3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刘时亮,男,汉族,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刘明虎,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郭仁成,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丁士超,男,汉族,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刘中苓,男,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执行人:翟现河,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冯树青,男,汉族,1963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申请执行人:顾建岭,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刘明才,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张丕柱,男,汉族,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高扬,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景军、赵志强、刘时民、张丕国、宋传俊、刘时亮、刘明虎、郭仁成、丁士超、刘中苓、翟现河、冯树青、顾建岭、刘明才、张丕柱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后,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韩广峰
审 判 员 董 岩
审 判 员 侯金朋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