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93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267183221Y。
法定代表人:周峰。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2022年7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宿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