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83号
原告:济南智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顺馨路北头新荣装饰材料市告场A区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周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徐充兴,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济南智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充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2022年4月6日,原告济南智盟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智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济南智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