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峰,该单位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期间本院作出(2018)鲁1482执保1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866117515101421XXXXXX账户上的存款1700万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8)鲁1482执保1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济南万紫巷支行866117515101421XXXXX账户上存款17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其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