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2民初2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