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保17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1964年5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赵学民,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
禹城市人民法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82财保84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23.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安树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