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沣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恢2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阳沣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沣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一、被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咸阳沣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85605.29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一、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咸阳沣惠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48000元。二、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62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6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