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终8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县城登达花苑7幢7—4。
法定代表人:周永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鑫,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虞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生,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江苏大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9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给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其中欠付工程款包括合同内工程及增项工程款,原审仅就增项部分作出判决,未对合同内工程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及数额问题进行审理,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形。综上,鉴于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9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大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7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哈 欣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