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华怡宾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中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志仁。
被执行人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官山路XXX号XXX幢XXX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方。
被执行人上海***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
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虞素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益方。
被执行人虞素辉,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海中邦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614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归还借款人民币XXXXXXXX.00元。因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2016)沪0101执75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名下银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社保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涉及李卫星相关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发还申请人执行款2671.5348万元。
2020年3月27日,申请人上海中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归还借款。
本院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经线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亚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馆有限公司、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顺房地产有限公司、虞素辉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社保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注册地崇明工业园区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公司注册地为居民区,被执行人并未在此实际经营。本院赴崇明工业园区相关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在园区注册情况,管理部门称被执行人数次变更注册地信息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信息。本院随后赴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调查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务情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鸣
审判员 李志华
审判员 吴月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嘉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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