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2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0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6305878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史久荣与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去向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21279元及自2011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5元、执行费3219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虞素辉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如有
审判员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金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