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终2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0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虞素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捷,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水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7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78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姚增途
审判员*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