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01执3664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黄人社监(2017)理字第00248号行政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付吴飞等1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合计人民币108,654.15元(以下币种同)。因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去向不明。 四、本院经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住所地经营,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108,654.1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银寿 审判员  刘柏平 审判员  王志平
书记员  陈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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