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4执3346号
申请执行人新都区谊诚活动板房厂与被执行人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培志承揽合同一案,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意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培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都区谊诚活动板房厂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 黄 勇
书记员 唐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