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

809常州太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809号
原告:常州太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23523316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灯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胜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深圳软件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广钰,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常州太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起诉之日尚欠的货款16969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灯具,经对账,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96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法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上述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合法有效,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对此也无异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彩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