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极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8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艾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学,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北极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郭铁,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广钰,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北极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通知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携带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一审判决、上诉状至本院立案大厅核算并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至我院立案大厅核算上诉费用,仅自行交纳上诉费1元,因该缴费数额畸低,视为上诉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依法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