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3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43177。
法定代表人:赵广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龙,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宜禾路1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46230786Q。
法定代表人:董文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2021.9元(人民币,同下)、违约金127483.15元、律师费10000元、电子证据固化费2040元、保全担保费7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亚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216685.92元。其中,执行款213582.19元已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3103.73元已依法上缴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63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