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874号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迎春大街129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津启,男,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现住烟台市莱山区,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9栋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广钰,总经理。
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双方已将纠纷解决完毕,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持久钟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冀春羽
书 记 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