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7835号
原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远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