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41081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汉族,1995年8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2000年12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广宁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157.98元,多预交的10132.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