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初90号
申请人(原告、反诉被告):***冀安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楼底村西南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综合办公楼205室,送达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注册号:130100000419679。
法定代表人:王贤,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珍,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被告、反诉原告):***市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地址***市栾城区楼底镇楼底村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4048999723.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高庆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青,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反诉被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3911150026。
法定代表人:张春霖,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雯婷,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申请人***冀安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冀安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5577141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06月02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冀安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市桥东污水治理工程筹建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771413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杨根山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谈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