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04民初40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
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
原告**与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晓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李永辉,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缴纳水费6000余元;判令被告立即恢复供水并赔偿原告房屋租赁损失4000元。
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原告应承担水费;原告欠交水费依据合同约定,我们有权停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日左右,原、被告签订了“***市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居住的座落在本市XX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供水,该房产所有人系原告**。合同约定:“用水人总水表(含总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用水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迁移,用水人户表至总水表之间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人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用水人户表以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修”。“水表出户的居民住宅楼,用水人逾期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供水人有权终止该户用水”。“因用水人拖欠水费停止供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交清欠费、滞纳金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供水人方予恢复供水”。该合同期限为五年,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2015年原告从该房中搬走闲置至今。在原告搬走前已欠交水费两个月。由于原告卫生间的马桶内皮条老化,产生漏水现象,致使原告家用水量出现异常,截止到2016年10月26日共产生水费5202.12元。2016年10月25日原告发现此问题后向被告报告,要求关闭供水阀门。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家用水量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2、被告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并采取措施?根据法庭调查及证据证实,原告家用水量大是因为原告家的马桶漏水及室内关水总阀门损坏造成的。对此事实,原、被告均认可。因此,原告应承担责任。根据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市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虽然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是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在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用水人逾期两个月以上不交水费,供水人有权终止该户用水”。按照习惯被告每两个月查看用水户水表一次,原告自2015年就欠缴水费,在被告通知原告缴纳水费而原告至今未交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停止原告的用水,并且被告在此时已经发现原告用水异常,而被告并未采取措施,致使原告的损失扩大,对此,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停止给原告供水是因为原告欠缴水费同时是原告要求的停水,因此,被告停止给原告供水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告主张房屋租金损失没有依据,故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所欠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水费5202.12元,由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2601.0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12.5元,被告***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晓渝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