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黑05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2执异2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金光,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郭金光,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第三人:张博,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邵洪凯,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郭金光、张博同意代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此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郭金光、张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郭金光、张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代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20)黑0502民特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闫伟东
审判员  王广智
审判员  陈宏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