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9]哈仲裁字第0692号裁决书,在执行***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9]哈仲裁字第069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泽民
审判员  周立波
审判员  薛 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