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执52号之四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
负责人:张伟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晶,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万集**v>
法定代表人:王孝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广春,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邵洪凯,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杨静波,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奚丽新,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杨海波,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孙娟,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广春、邵洪凯、***、杨静波、奚丽新、杨海波、孙娟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7)黑05民初4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西侧金航家园-102商服[产权证号黑(2017)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740号,建筑面积11884.49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要求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其名下,故应解除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西侧金航家园-102商服[产权证号黑(2017)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740号,建筑面积11884.49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