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5执52号之三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宣街**。
负责人:张伟宏,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晶,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万集**v>
法定代表人:王孝义(已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淑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邓广春,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邵洪凯,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杨静波,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奚丽新,女,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杨海波,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孙娟,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广春、邵洪凯、***、杨静波、奚丽新、杨海波、孙娟借款、抵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西侧金航家园-102商服[产权证号黑(2017)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740号,建筑面积11884.49平方米]进行了两次拍卖、一次变卖,现已流拍,变卖保留价为51971901.1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同意接收变卖财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西侧金航家园-102商服[产权证号黑(2017)双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12740号,建筑面积11884.49平方米]作价51971901.1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抵偿债务,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西侧金航家园-102商服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长 于泽民
审判员 周立波
审判员 薛 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