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垠盛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6840号
原告黑龙江省垠盛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道外区南四道街4号育英小区10栋门市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城分公司,住所地***阿城区金城街检察院住宅楼4-101。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于福,男,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垠盛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金城分公司、于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日上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垠盛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垠盛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